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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2020年2月10日复工之前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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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2020年2月10日复工之前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20-02-06 12:42:02浏览次数: 1858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9日15:24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点击文件名可浏览全文)(苏人保〔2020〕1号),对于苏州企业仿佛一场及时雨,方本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赞。

 


一、苏州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通知指出,“省內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点击文件名可浏览全文),通知指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因此,根据最新通知,苏州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性质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点击文件名可浏览全文)并没有明确延长的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假期的性质,方本通过对该通知第三条的解读将之参考定性为“休息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5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3.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对国务院办公厅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的解读,方本认为

1.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参考定性为“休息日”。

2.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视同“工作日”,2月8日和2月9日为“休息日”。

 

相较于上海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28日将延迟复工期间统一解释为属于“休息日”,方本认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更加科学且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效地平衡了当前大局需要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2020年2月10日复工之前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员工工资:

1.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正常发放

2. 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正常发放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

3.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以及2月8日、2月9日提供劳动的员工按照休息日加班,由企业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四、如何应对政府延迟复工措施以后企业的停工停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方本认为,政府解除延迟复工的紧急措施后,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4条支付员工工资。

 

五、如何应对政府延迟复工措施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7条规定,“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第8条规定,“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方本认为,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一方面,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另一方面,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是不论是“协商一致”过程,还是“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程序,均不可缺少。

 

六、如何应对政府延迟复工措施以后员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方本认为,对于政府解除延迟复工的紧急措施后不能及时到岗复工的员工,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如果员工不同意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者带薪年休假休完后仍然不能到岗复工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考虑休息日调休、在家办公、批准员工事假等人性化灵活措施,而不能以旷工为由轻易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